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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点击《市民政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1
 
    落实奖补支持政策
 
    从2014年起,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月每人不低于40元/床位普通型床位运营补助或不低于50元/床位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2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支持民间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之时,还推出: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落实就业用工政策
 
    在各类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中,安排1至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对与本市民间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凡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到民间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展为老服务公益性活动。
 
    4
 
    落实医养融合发展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须设立医疗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规模较小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所在地财政补贴。
 
    5
 
    落实贷款融资政策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金融机构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最大限度支持,提供融资便利;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提供适当补贴;在各类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鼓励将养老服务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相关项目,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PPP项目公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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