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案情摘要:
2010年1月4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等人银行卡诈骗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郑某犯洗钱罪和诈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上旬,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要求陈某办理银行卡,承诺每办一张银行卡支付150元或200元,并称银行卡要用于“洗钱”,陈某表示同意。随后,陈某纠集郑某等7人四处搜集、办理银行卡。至2008年10月上旬,郑某利用林某、徐某等6人的身份证或通过“朝元”(真实身份不详)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共69张银行卡交给陈某,陈某将上述69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某作为实施犯罪的资金账户。事后,陈某某支付陈某办卡费用合计1.2万元:其中,陈某获得赃款5730元,郑某获得赃款500元,薛某、“老弟”等6人共获得赃款5770元。
2008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受害人的手机发出虚假信息,称受害人身份资料已被盗用,为了资金安全,要其根据提示信息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受害人信以为真,将其银行卡内资金49895元存入陈某某等人指定的“林某”账户,林某到银行欲取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08年12月31日,陈某、郑某团伙成员被依法逮捕。陈某某在逃。
案例警示: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U盾;
闲置不用的银行卡请及时到发卡行销户,不要出售、出借给他人。
(人民银行赣州市中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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