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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本期《金融周刊》就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以此警醒广大群众——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安徽籍熊某、郝某某、劳某等人通过成立一个“云某公司”,以联合种植黑莓、速生杨,年利润40%为由进行集资。向群众宣传某某公司投资种植黑莓、速生杨无风险、高回报,引诱群众集资5640.3万元,造成2777.06万元本金无法返还,以“华某集团公司”之名集资943.8万元,造成917.24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4年12月29日,郑某某、赫某某、劳某三被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郑某某、赫某某死刑缓期两年,劳某无期徒刑。

    案件特点: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

    ●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10年至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厂里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4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对外集资,先后吸收姚某某等20余人共计资金约4000万元。该款项未投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其实际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参与群众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以“合法”的外衣为形式掩盖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洪某、黄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人于2012年3月在某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投资加盟量子检测养生馆为名,以举办介绍会、宴会、组织参观的形式做宣传,以年息13%至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群众招募加盟户,受骗群众已有百余人,涉案金额1450余万元。该案于2014年11月1日宣判。犯罪嫌疑人洪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特点: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且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容易使群众上当受骗。

    ●以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骗取群众信任

    案情简介:自2012年至201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假借做票据生意为名,以月息3分至6分不等的高息向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1025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所吸收存款实际用于股票、纸黄金、纸白银、贵金属等高风险投资。

    案件特点:犯罪手段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强,极容易使中老年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采取犯罪手段由种植、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演变为经营银行票据、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典当行业等名目,欺骗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多采取口口相传等隐蔽形式宣传集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利用亲情、友情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12年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密谋,由赵某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以2%至2.5%的月息负责集资,赵某某负责操作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所获利润由二人按一定比例分成。2012年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赵某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数十人非法集资13000余万元,集资款项交由赵某某支配使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2%至6%的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余人非法集资累计21000万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将上述集资款项主要用于经营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支付集资户利息和购置个人资产,以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使用巨额资金用境外赌博活动。至案发,共造成集资户的12000万元经济损失无法偿还。

    案件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利用亲情或友情等因素诱骗集资,不断扩大受害群体。有些先期加入的集资人员为了牟取高息,不惜利用亲情、地缘等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导致亲情反目,造成社会悲剧。

    (资料由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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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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