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其中,无担保企业债券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此前保监会仅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理性分析城投债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收益,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对其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影响,重点关注发行人负债规模和主营业务现金流等财务状况、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担保的有效性,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同一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公司)净资产的20%;同一集团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单一保险机构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机构净资产的10%。
保险机构投资的无担保债券,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相关费率,真实反映市场需求。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定向认购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