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11类情况下学校须对学生事故担责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12月9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落实《条例》将是江西2016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条例》规定了学校11种应担责情形。
 
  学校要加强防溺水教育
 
  江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万多所,在校学生超过1000万人。《条例》共设6章60条,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的位置,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还针对江西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等实际,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明确学校应该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要求中小学校重视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此外,为了使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明确学校11类担责情形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条例》规定了学校11种应担责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在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明确了5种免责情形:(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鼓励学校买校方责任险
 
  《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同时规定,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钟和)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