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编者按:春节将至,不少外出务工人员带着一年辛苦劳作的收获回到家乡。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个时机,以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群众,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广告,不要被新名词、新口号蛊惑,不要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参加社会集资活动,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立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我市将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
《金融周刊》从本期开始,连续三期为广大市民介绍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会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怎样的危害,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等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敬请关注。本期介绍什么是非法集资及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等知识。
相关法律政策和知识
1
什么是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针对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和针对公众吸收资金有什么区别?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
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就不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另外,有的行为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然后再向他们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下,集资的对象实际上并不是特定人员,而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只不过行为人的集资手段更加隐蔽而已。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
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之一,如何理解“向社会公开宣传”?
现代社会传媒非常发达,除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典型的公开宣传途径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途径。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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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哪些新的非法集资手段?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资料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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