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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保险擅自搬迁营业场所遭重罚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8日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对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擅自搬迁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的处罚,给予其上海分公司10万元罚款的处罚,给予其迁址相关合规工作负责人责令撤换的处罚,并对其迁址项目经理给予警告的处罚。

  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09年5月4日,在未取得保监会批准的情况下,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擅自完成营业场所的搬迁工作。保监会认为,该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保险法》(2002年修正)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等,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而《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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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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