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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6日   

 


赣州市进一步促进
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完善投融资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含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其余出资须在企业成立2年内全部到位,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本办法所称高管,指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风险总监,以及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工商登记

   (一)私募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三)对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在保障全体合伙人的知情权与表决权的情况下,允许合伙协议、工商设立登记文件、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分件签署,视同合并签署。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设立企业落户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同等额度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单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期实缴并按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企业的,按其投资资金的0.25%给予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同等额度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单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首期募集并按照募资协议投资企业的,按其投资资金的0.2%给予奖励。

   (三)设立项目贡献奖。对投资赣州市辖区内企业和项目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在项目退出时按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因投资该项目所获得收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对投资赣州市辖区企业,推动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视股权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本规定和《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赣市府办发〔2014〕30号)奖励条件的,可享受文件中关于新建、购买、租用办公用房以及高管奖励的相关政策。

   (五)支持各县(市、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将引进设立私募基金企业列为招商引资重要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基金产业园区(基金小镇)。在各县(市、区)登记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100%奖励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对私募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奖励。

   (六)设立私募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重点产业投资的引导,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我市的发展,吸引私募投资基金企业集聚赣州。

    四、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集聚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二)建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报送全市设立经营等情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建基金业协会。利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定点我市设立考训点和呼叫中心优势,吸引私募投资基金企业落户我市。

   (三)建立私募投资基金项目库,搭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与项目的对接、退出平台和资金募集平台,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四)大力发展基金外包业务。积极发展中介服务市场,支持鼓励证券、信托等机构大力发展基金外包业务,吸引各类基金在我市落户注册。

   (五)坚持规范发展。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五、附则

   (一)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申请市级财政奖励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至有关企业。
各县(市、区)申请个人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奖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部门共同向市金融局申报,市金融局初审后提交市财政局复核,核实后通过市、县财政局年终结算办理。

   (二)享受本规定奖励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5年内不迁离本市,否则将退回政府给予的所有奖励。

   (三)本优惠政策与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在我市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可享受本规定中除企业落户奖外的其他奖励。本规定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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