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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在培训会上的有关政策解读提纲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解读提纲
(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处长 李金平)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按照会议安排,我就80条政策中有关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要求,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第32条: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每千瓦时3.62分钱。

    文件见《惠企政策文件汇编》上册第248页,降价后的价格水平见附件2(第251页销售电价表),如1-10千伏价格每千瓦时0.7652元。我省一般用电价格比邻省平均价格低7.29分钱。降价后,年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6.81亿元。

    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后,我委还降低了大工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千伏安·月降低2元,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千瓦·月降低3元,年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3.44亿元。文件见第252页。降价后第251页销售电价表中基本电价42元、28元,要分别调整为39元、26元。与邻省大工业用电平均价格比较,我省大工业用电价格水平居中。

    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实行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实行单一制电价。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指企业既按用电量缴纳电度电费,又按用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电度电费与用电量有关,基本电费与用电量无关。单一制电价指企业按用电量缴纳电度电费。

    二、第33条: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以千瓦时。探索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购电平均价格。

    省能源局已落实直接交易电量47.22亿千瓦时,其中:已签订合同的电量规模达到37.22亿千瓦时,220KV、110KV电压等级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约8分、6.6分钱,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2.5亿元。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向前推进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整体“打包”实施直接交易,确保全年市场交易电量超过50亿千瓦时。

    二、第34条: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项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今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测算江西电网准许收入和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明年1月1日起,江西电网按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为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创造条件。

    三、第35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

    文件见第253页。峰谷电价是利用价格杠杆,在保持用电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电网公司峰谷电费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通过提高用电高峰时段电价和降低用电低谷时段电价,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以利于电网削峰填谷和稳定运行,提高电力建设投资效益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季节性电价是指在用电高峰季节,为强化用户用电负荷移峰,设立比平时高峰电价更高、低谷电价更低的电价。如江西电网原在7-9月和12月实施季节性电价,这4个月高峰电价上浮50%(其中尖峰上浮80%)、低谷电价下浮幅度50%。我省县级电网未实施季节性电价。

    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后,江西电网高峰时段17︰00时-23︰00时6小时,电价在现行目录电价(不含基金和附加)的基础上上浮30%;低谷时段23︰00时-次日5︰00时6小时,电价下浮30%;其余12小时为平段,执行目录电价。

    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多数企业减少电费支出,少数错峰用电企业增加电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供给侧改革和产业价格调整,每年可减轻企业用电负担0.93亿元。

    四、第36条: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降低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高可靠性供电是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指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降低后的临时接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第255页,每年可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约1.1亿元。

    从我近期到企业帮扶的体会,对园区和企业反映的电价及电力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两条建议供大家参考:一是要深入了解问题的原因和情况,以利于找实找准问题有针对性解决。不宜简单照听照转,否则会增加后面很多工作量,降低帮扶工作效率。二是可以列出清单,请供电公司逐条解释或说明。按省电力公司有关专门会议要求,每个工业园区,供电公司都指定了一位负责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政策咨询联系表》第12页有我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大家在帮扶中遇到的电价问题,可随时联系,我们一定做好服务工作。

    以上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关于用工和人才引进政策解读提纲
(省人社厅就业局局长王小平)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根据会议安排,受刘滇鸣副厅长委托,我代表省人社厅就用工和人才引进方面,作一简要的政策解读,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企业用工

    对于企业用工,我们认为,企业仍然是用工的主体,企业在招用工方面遇到困难,不能“只找市长,不管市场”。作为人社部门,我们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提供对称用工信息;二是实现政策有效兑现;三是搭建用工对接平台;四是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由于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具体展开讲,下面我重点解读下人社部门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方面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9项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方面:一是降低社保缴费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政策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从2016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1个点,政策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低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统筹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二是企业缓缴社会保险。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财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三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企业采取浮动费率机制。

    促进就业方面:一是社保补贴。对于工业园区企业招用了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和失地农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给予企业为以上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总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三是技能培训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可参加工业园区定向培训,每人补贴300元,符合条件的技能提升培训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就业见习补贴。招收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所在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五是场租补贴。本地服装纺织、电子、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对入驻就业扶贫车间企业、个人三年内所涉及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给予60%的补助。六是资金支持。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限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同时可视带动就业情况提供二次扶持和再扶持。

     二、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各类人才

     创新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求,人才是企业创新的主体。首先,我们要让企业知道怎么找人才。

     1.政府帮助找。一是组团参加人才招聘会。省人社厅每年都会组团参加国内著名高校的招聘会或国内一线城市的大型人才交流会,发布我省人才需求,宣传推介我省单位、介绍我省引才引智政策。二是开展“海外人才江西行”活动。发布有意来赣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名单、项目供企业自行选择,根据企业提出的人才需求,邀请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赣。

     2.企业自己找。引进人才,关键的还是企业想引、愿引、能引,更要留得住、起作用。这要切实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对接国内外的人才中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以及依托海外人才工作站、引才大使等平台引进人才。

     其次,还要让企业知道如何引人才。

     1.依靠政策留人。人社部门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共有编制管理、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生活待遇、科研服务、职称评定、税收优惠、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户籍办理、社保办理、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12项优惠政策。此外,鼓励用人单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进的院士每月生活补贴1万元,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备工作用车和工作助手;高层次人才可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

     对引进的海外人才,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级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给予经费资助,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内交通费、食宿补贴等,长期来赣的还有工薪补助。此外,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的引智项目,一旦入选国家的千人计划和外专千人计划,国家有至少100万元的资助经费,省政府还有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依靠企业留人。通过情感留人、事业留人,关键是企业要努力创建人才干事创业的平台。

     三、人社厅入企帮扶活动的自选动作

     我厅为贯彻落实好赣字22号文件精神,将于5月底在全省人社系统启动“去产能、降成本、促双创、强服务”专项行动,实现省、市、县三级人社干部挂点工业园区企业全覆盖。为此,恳请各位联络员在挂点帮扶过程中,认真梳理有关人社部门的问题和建议,帮助我们人社工作上水平,共同推进企业发展上台阶。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关于企业用地政策解读提纲
(国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珊)


    一、第14条: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解读:国土资源部门免收2016年至2018年三个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且不再将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作为探矿权年检的内容(从2016年起国土资源部将取消探矿权年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文件规定,国务院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钨、钼、稀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为了让更多企业享受到这些政策,我省及时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矿业经济低迷,矿产品价格连续下跌,为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规定,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第37条: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解读:(一)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按国家规定应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除外)可以租赁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降低成本。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采取协议方式出租的工业用地租金,不得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土地时,应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出租用于其他用途土地的租金,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应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折算最低租金;没有基准地价的,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折算租金。租赁期满出让土地时,应不低于同类用地评估价格。土地出让期限从土地租赁时开始计算的,租金可抵扣土地出让金;从实际出让时开始计算的,租金不得抵扣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租赁及出让的期限总共不得超过50年。租赁或租赁期满出让土地,均应集体研究,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二)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申请分期供地,政府与企业签订分期供地协议,明确分期建设进度等。没有达到协议要求规定建设进度的,政府可以对预留发展用地另行安排使用。

   (三)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对生产性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相关规定,物流企业容积率应≧0.7,具体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对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第38条: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

    解读:(一)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盘活闲置土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供土地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土地及时依法处置。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无法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储备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据了解,目前全省各地土地出让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从20%-100%不等。为降低企业成本,此次规定各地在收取竞买保证金时,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但原则上不高于40%。

    四、第39条: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我省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一律不增收土地价款。

    五、第59条: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

    解读:2018年底前,暂缓对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分期缴款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且不缴交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分期缴款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

    六、第60条: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解读: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

 


关于企业融资政策解读提纲
(省政府金融银行担保处处长许忠华)

    一、关于政策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中涉及金融方面的政策共有16条。

    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主要包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11条政策和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4条政策。内容囊括金融机构服务下沉、创新和扩大银行信贷投放、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大力推进直接融资、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和加大金融政策扶持等方面。这些政策都是结合当前实际有针对性提出的,希望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能极大程度缓解我省困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则着重强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入手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这条政策也是针对当前我省小微企业融资的薄弱环节,力图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中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关于政策的解读

    1.关于金融服务下沉。提出对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下贫困地区设分支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并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创新机构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等。

    2.关于扩大信贷投放。这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化银行批贷流程,要求银行对企业续贷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好、还贷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二是创新银行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扩大抵(质)押范围,允许企业利用专利、存货、订单等动产实现质押融资;指导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资金,对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三是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其中“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都是财政向合作银行存入1/8比例的保证金、银行按1:8的倍数放大、企业可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农工部具体实施;“油茶贷”是为服务我省油茶产业开发的一款创新金融产品,对油茶种植户发放,除常规的担保抵押方式外,政策性担保公司、政府风险补偿金和财政直补资金都可作为担保,最高授信可达600万元,执行基准利率,期限10—15年,并有3—5年的还款宽限期。目前主要由农业银行开展业务。“税易贷”是银行根据不同的区域、税种、客户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目前有建设银行等银行开展业务。“挂牌贷”是银行针对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目前主要有江西银行开展业务。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分别配套额度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股权质押贷款。“续贷保”是萍乡市为缓解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压力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贷款,单户企业能申请50至2000万元金额。“电商贷”是由万年县商务局与万年县黄河村镇银行合作,为电商企业或个人,推出在流动资金无抵、无押担保贷款,每笔信贷额度在20万以下。“续贷保”和“电商贷”正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全省推广。为激励银行多投放,80条政策中建立了财政性资源与各银行信贷投放挂钩制度,同时对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和规范票据使用等方面也做出明确要求。

    3.关于优化信贷结构。着力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信贷支持,要求银行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比重不低于30%;鼓励银行利用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支持有条件的县借鉴财园信贷通经验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等。

    4.关于推进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融资,支持他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IPO上市融资,到新三板、四板挂牌展示,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在境内外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资。

    5.关于加大政策扶持。要求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金设立专项转贷基金,为企业提供信用增进和资金过桥服务。

 


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税收政策解读提纲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用彬)

各位领导、各位联络员: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在这里由我向大家解读我省《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政策内容。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服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我们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局立即按部门职责,逐条研究,抓好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制订出台配套措施,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涉及“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小微企业,优化服务等多项措施意见。下面重点围绕《意见》中的涉税条款进行解读:

    1.关于《意见》第1条“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指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改收征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国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5月1日起实施。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来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营改增”后,将由原对全额征收改为对增值额部分征收,增值税税率有17%,11%,6%等几档,由于可以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税负将不同程度下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税负将全面下降。自2013年8月1日我省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全省共减税70.3亿元。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预计减税规模将达到170亿元,即直接减税26亿元,下游企业抵扣减税达到144亿元。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顺利实现税制改换。全省国税系统正按照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发扬工匠精神,力争把纳税服务做得更实更细更优,全力打通政策实施“最后一公里”,确保“营改增”试点效果。主要举措包括:一是从2016年5月到7月三个月内,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三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者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8月31日。

    2.关于《意见》第2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认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3.关于《意见》第3条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关于《意见》第4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的规定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十大行业;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5.关于《意见》第5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6.关于《意见》第6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经测算,这些政策落实后将为企业减负86亿元。

    7.关于《意见》第7条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2018年12月31日前,除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8.关于《意见》第8条在降低二手设备交易成本方面,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如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免征增值税;如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9.关于《意见》第10条税收缴纳期限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以在不超过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10. 关于《意见》第41条在降低物流成本方面。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省内各地分支机构可以按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总、分机构均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 关于《意见》第55条出口退税方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不断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目前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在对部分试点地区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2015年我省办理出口退(免)税117.8亿元,经测算,2016年预计办理132亿元,新增出口退税14亿元。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为大家解读到这里,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和我或政策咨询联络员直接联系。谢谢大家。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税收政策解读提纲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魏丹)

    第2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需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经外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第3条: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调整争议解决机制,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第4条: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2014年以来为加大对传统产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由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区分单价是否超过100万元,分别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政策。

    第5条: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是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支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具体情形为:⑴整体改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⑵合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⑶分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⑷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7条: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税收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第9条:为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从2016年4月1日起,我省房地产企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款所属期在2016年4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下调后的预征率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0条:在税收缴纳期限方面,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2条: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对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仍应按规定缴纳。

    第19条:、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定期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与全省23家省级商业性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战略协议,推出“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实现省级商业性银行全参与、企业全覆盖的“银税互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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