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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来源:客家新闻网    作者:吴明河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7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政策的批复》的规定,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调整后的政策于2016年12月7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实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调整后的贷款政策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提高贷款首付款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调整最高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单方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在县(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单方由40万元调整到3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

    职工以购(建)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或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除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均可申请贷款或分别申请贷款”政策。同一套住房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总计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

    延长个人征信采用期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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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客家新闻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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