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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领”被辞后打官司讨回近40万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公司以发购物卡方式避税,将员工的部分收入归为福利。但这种工资组成不明,一旦员工与企业产生劳动报酬争议,往往会带来麻烦。上海某数字电视发展公司每月向首席财务官徐华(化名)发6.1万的购物卡作为酬劳。徐华辞职后,公司和他打起了劳动官司。最终,静安法院认定购物卡非工资而是固定待遇,判决公司支付徐华36.6万元。

    2007年12月,徐华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首席财务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徐华工资4000元,另外,每月发放6.1万元购物卡。但2009年7月起,公司将每月向徐华发放购物卡的标准减少到1.6万元,此后又停止了发放。2010年7月底,公司通知徐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0年9月中旬,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徐华工资差额36.6万元,补缴社保费7287.90元。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徐华每月工资就是4000元。

    法庭上,徐华称,与公司约定年薪为10万美元,以固定汇率7.5计算,每月工资为6.5万元人民币。除公司每月将4000元转入他的银行账户外,另外6.1万元以购物卡折算现金的形式发放。徐华还提供了三份电子邮件,证明公司承认欠款。

    公司称,每月仅发放了4000元,是因公司当时经营发生困难,曾许诺待经营好转会考虑给予徐华一定公司股份,但经营状况一直未见起色。

    法院认为,徐华称6.1万元属劳动报酬,但并未就该块收入合法缴纳税款,这笔款项难以认定为工资性收入。即使6.1万元系购物卡转换成现金形式,每月固定发放,法院也只能采信公司的诉称,即该款项为固定待遇,不属于工资性收入。从徐华提供电子邮件等证据看,公司存在欠付徐华固定待遇的事实。涉及补缴社会保险,法院以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作出了公司败诉的判决。

    公司发放购物卡避税存隐患

    静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姚峥表示,近来法院审理涉诉公司高管劳动纠纷案件中,屡屡发现一些经营性公司、公司高管和“金领”,采取规避手段打政策“擦边球”,将员工工资收入化解为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发放,逃避纳税,如将房贴、餐贴等先从工资中扣除,由高管提供票据后,再由公司列入行政开支中予以扣除,最终将这笔税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高管。

    但是上述避税会存在以下隐患:

    第一、工资组成不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后对工资标准易产生分歧。如员工主张房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等属于个人工资组成部分,而单位则认为这部分属额外福利,需要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员工要发生真实的消费行为。

    第二、避税行为常常要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究,因免税办理需要单位协助,一旦发现免税所得属虚假产生,个人和单位都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甚至受到滞纳金或罚款处罚,还会给个人或单位带来诚信不良的记录。

    第三、避税可能引发其他诉讼。个别高管、“金领”在压力下,采取提供虚假发票作报销,若被单位察觉则会被戴上不诚实“帽子”,甚至会遭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高管、“金领”则难以提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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