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1日
窦某在网上编造姓名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在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后骗取女性钱财和信用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窦某用赃款购买的部分赃物及8张信用卡收缴并发还杨某,窦某透支款132946.20元,杨某已全部归还银行。
窦某在网上编造姓名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在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后骗取女性钱财和信用卡。窦某在利用信用卡透支后用于自己挥霍。近日,窦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06年12月,窦某在网上化名“孙枫”与杨某相识,骗取杨某信任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窦某编造出差需用钱、做生意给客户送礼物需用钱等谎言,先后骗取杨某人民币3万元。2007年5月,窦某以与他人合伙办矿厂为名,骗取杨某信任,让杨某在本市“中信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了8张信用卡交给其使用。窦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归还银行透支钱款的情况下,为满足私欲,至2008年10月间,使用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132946.20元无法归还银行,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窦某用赃款购买的部分赃物及8张信用卡收缴并发还杨某,窦某透支款132946.20元,杨某已全部归还银行。
2008年4月,窦某化名“陈斌”与女青年刘某相识,并在网上以“陈斌”的名字与刘某聊天取得其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窦某以替其“妹妹”还钱为由,骗取刘某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将卡内人民币9248.49元挥霍。同年8月,窦某以还信用卡透支款为名,骗得刘某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挥霍,至案发透支人民币5015.95元。同年9月至10月,窦某以有急事为名,从刘某经营的柜台骗取人民币4000元挥霍,又以还钱为名骗取刘某人民币2000元挥霍。案发后,窦某用赃款购买的部分赃物及信用卡两张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
一审法院判决: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窦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