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稍懂理财的人们都知道,沪上银行大多有代理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事宜。家住闵行区的邓女士,在一家银行“鬼使神差”地购买了保险后资金严重缩水,她认为是受银行雇员的误导,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返还资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起案做出一审判决,对邓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2008年12月16日,邓女士签署了一份《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在该“声明”中记载:投保人为邓女士、保险期间10年、保险费2万元、交费期间5年、身
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在该声明栏中还记载:“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产品说明书。”同日,邓女士支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保险)2万元,新华人寿保险将保单及条款等材料交付邓女士。在双方约定所购买的《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中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邓女士,受益人为法定、基本保险金额为110,160元、保险费2万元、缴费方式年缴、缴费期限自2008年12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保险期间自200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2009年12月7日,新华人寿保险向邓女士邮寄了《红利通知书》,告知邓女士2008年度的红利情况。
2010年5月31日,邓女士诉称当时是2008年12月6日,她在建设银行办理存款时,保险代理人向她推销保险,因保险代理人宣称“和银行存款一样,利息比银行高。”动心的她通过建设银行存了2万元办理该笔业务。一年后,她收到了新华人寿保险的红利通知书,发现资金缩水,遂向保险公司交涉要求退保遭到拒绝。邓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保险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目的,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规定,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为无效,返还2万元赔偿利息损失等。
法庭上,新华人寿保险辩称在2008年12月6日,就收到邓女士签署的投保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声称若邓女士要退保的话,愿意按现金价值约1.4万元至1.5万元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邓女士与新华人寿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涉及邓女士声称该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判决邓女士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