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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灭门凶手李磊撞人案宣判 保险公司赔4.5万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4日

  本报讯 (记者刘薇 通讯员萧萧)北京市大兴区首起灭门案嫌疑人李磊被诉在案发前两个多月开车撞倒一对祖孙,并被伤者起诉索赔18万元(本报3月26日曾报道)。昨天(10月13日,下同),北京市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4.5万元,李磊仅需支付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2000元鉴定费。

  被撞的高先生诉称,去年8月31日上午,他怀抱小孙女站在原宣武区3庙大院1号楼门前路边,李磊驾驶朗逸轿车倒车,将他祖孙二人撞倒,导致他“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踝软组织损伤”。同年11月,他又被诊断为“左膝滑膜炎”,活动、行走严重受限,经多日持续治疗无法恢复。经交通队认定,李磊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高先生说,事发后,李磊不仅未支付任何费用,还态度强硬、蛮横,拒绝与他和交通队进行接触、协商。经司法鉴定,他构成十级伤残。据悉,李磊所驾车辆登记在其妻王美玲名下,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他起诉向李磊和车辆承保公司索赔共计18万元。

  因李磊被羁押于看守所,此案采取了分别开庭形式。首先,在李磊的刑事案件于市一中院开庭时,法官先专程赶往审理现场,对李磊单方进行开庭,李磊当时态度淡漠,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示一切听从法院判决。

  随后,法官又在法院组织了一次开庭,当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愿意赔偿高先生的合理损失,不同意赔偿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同时对高先生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提出了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磊驾驶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与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2000元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对于这部分,要由李磊承担。余下的4.5万元损失,则直接由保险公司赔偿。

  昨天,法院将判决书向原告一方先行送达。据悉,李磊的判决书将于本月15日随同市一中院刑事判决书一同送达李磊本人,保险公司的判决书则将采取司法邮寄方式送达。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刘薇 通讯员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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