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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黑中介“黑吃黑” 解地下黑中介赚钱内幕

来源:德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随着中介市场日益繁荣,没有合法手续的黑中介也开始浮出水面,他们除了采用各种伎俩骗取顾客钱财,有的还打起了对手的主意。这不,在德城区经营“信用卡提现和还款”业务的郑士图,就遭遇了“黑吃黑”,他向法院起诉说,同行“借”走了自己15000元钱。

  1、案件回放 “他说借给我15000?没有的事!”

  “李伟从我这里借走了15000元钱,说好了两天后还账,可是20天过去了,至今分文未还。”2009年5月5日,在德城区城隍庙附近经营着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郑士图,一纸诉状将李伟告上法庭。

  据郑士图称,当年4月16日下午,李伟找到他,向他借了15000元钱。双方约定,由郑士图将钱存到李伟提供的银行卡上,两天后归还。于是,郑士图便当着李伟的面,将钱悉数存进了那张农行信用卡。可是,两天后李伟并没有还账。郑士图倒也率直,找到对方直接催要,但一次次均没有结果,“他以种种理由拖延。”郑士图告李伟欠账不还?当接到法院传票后,李伟急了:“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一件本来见不得阳光的勾当,就这样不打自招了。李伟称,郑士图名义上开着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却一直干着信用卡提现和代客户还款的业务!而李伟,只是受郑士图委托,帮他拉客户介绍业务而已。

  事情的来龙去脉随之大白于天下。2009年4月16日,有个陌生人找到李伟,想让其代办一笔信用卡还款业务。于是,李伟当场拨通了郑士图的电话,问这笔业务接不接。当得到肯定的答复后,生意就算谈妥了。第二天,李伟将客人留下的信用卡、手续费300元一起送到了郑士图的门市上。郑士图用自己店里的银行终端设备,麻利地将15000元钱转入客户信用卡。

  值得一提的是,在往卡里转款之前,他们查询发现,这张卡上欠款额为2000元。李伟似乎有所警觉,提醒道:“卡里只欠2000元钱,你为什么要存15000呢?”但是,郑士图并未解释,匆忙将款存入卡中。存入之后,他们马上进行下一步操作:将款项转回自己手中。可是,却未能成功,屏幕上显示:请联系发卡行。

  15000元钱,就这样不翼而飞。

  原来,按照李伟的解释,是他帮助郑士图承揽了业务,而非自己前去借钱,所以,“损失是他代客户还款造成的,他告我,那是主体错误,应该告客户。”

  2、法院调查 两人都是黑中介

  对于事情经过,原告郑士图闪烁其词,只是说李伟借了他15000元;而李伟却拒不认账,称这样的损失是郑士图自己造成的,自己帮了他的忙,反倒落下一身不是。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随着调查深入,幕后真相拨云见日。

  原来,在某街头广告上,办案人员分别看到了这样的字眼“办信用卡、信用卡提现。电话***”、“办信用卡、提现,电话***,地址***”。两份广告所指的,竟分别是本文主人公郑士图和李伟。

  至此,已不难明白,二人均曾打出广告,称能承揽、办理信用卡及其提现业务。

  面对各种证据,李伟只得坦言:“他让我帮他承揽业务。”当日,当客户找到李伟,称需办理一笔代还款业务,李伟接到送上门的买卖后,并没有亲自办理,而是在征得郑士图同意后,于第二天将客户的信用卡送到郑士图的门市上。继而,郑士图熟练地为客户还上了欠款。只是,这次没有像往常一样,在客户的信用卡欠款记录消失后,能够马上再将钱取出来。

  不过,郑士图是按照李伟的要求,为客户转入15000元钱。这样的经过,在法律上便形成了一种叫做“转委托”的关系。换言之,郑士图的还款行为,其实是代李伟履行客户委托。所以,在法律上,郑士图所存入的钱,取不出来了,受到了损失,其损失还是应该由李伟来承担。

  于是,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李伟偿还郑士图代偿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李伟承担。

  对于这样的判决,李伟当然不服,他辩称:“郑士图从事此项业务,对客户有审查义务。”法官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解释简明易懂:客户依据李伟所做的广告找到了李伟而非郑士图;郑士图往卡内存款,又是受了李伟委托。

  3、内幕解读 地下黑中介如何能赚钱

  如今,信用卡越来越普及,如果手头急需现金,直接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提取也未偿不可。只是,有些信用卡提现的手续费是很高的。这,成为困扰一些持卡人的“问题”。

  “问题”并非没有办法解决。因为,假消费就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不需真正买东西,还能省下较高的手续费。于是,便有人盯上了这门生意:用银行终端设备帮客户刷卡进行虚拟交易。那些拥有POS机的店主,只是举手之劳,就使持卡人被银行认为发生了消费行为。虽然,事实上这笔钱取出来又给了顾客。

  当然,也有看起来更笨的方法,那就是在商场刷POS机购物后将商品退货。如果能够找到商场“内部人员”配合,为你提供一条方便的“退货绿色通道”,事情会更简单。

  这样一个回合下来,信用卡套现的需求,就实现了。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持卡人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其标准肯定要比在ATM机上取现低,否则代人取现这一行业就不会出现。

  业务多了,一些专门的“套现公司”应运而生。不过这种利润丰厚的套现生意,尚游走在法律边缘,多处于地下状态。

  同样道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使用银行的钱提前消费也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个别持卡人在刷卡超前消费之后,却无力及时偿还欠款,而这样的“无息贷款”是有使用期限的,一旦超过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不但要为此缴纳较高的利息,还会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因此,这种情况之下,还款便成为他们的当务之急。

  如果实在无钱可还该怎么办呢?这样的商机,也被套现公司盯上了。因为在帮顾客还款之后,马上再取出来,套现公司并不损失什么,而顾客却又一次延长了“无息贷款”的期限。同样的规矩,顾客得为此付出所谓的手续费,“业内”的常用标准是交易额的2%。本案中,郑士图收取客户的300元,便是按照这个标准算出来的。 (当事人系化名)

  4、律师析案 为何这样“黑吃黑”

  据法院调查,在德城区经营房产中介公司的郑士图,店里既有POS机,他又做过专门承揽信用卡业务的广告,其“信用卡套现”的业务已经做了两三年,可谓“老江湖”了。然而眼下这笔生意,他却栽了,并且是栽在了同为黑中介的同行手里。

  值得人们留意的另外一个细节是,本案中那张客户送来的信用卡上,其实只欠2000元,而客户却要求还款15000元。按照常理,郑士图是应该懂得:存进去2000元,此卡便不再欠费,顾客就可以继续透支了。可他依然按照要求快速地将15000元存了进去。

  其实,当15000元的交易,成为既成事实的同时,郑士图的心里早已算出自己的收成账:按照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自己将有300元入账。而如果存入2000元呢,这笔收入,仅为40元。

  作为商人的郑士图,其精明之处令人叹服。然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他刚刚将钱存入,马上就有人持那张信用卡的副卡将钱取走了——郑士图收获300元手续费,是建立在付出15000元本钱基础之上的。当然,那些情况已做另案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黑中介‘黑吃黑’的案例。”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成志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件在德州正呈上升态势,他已代理多起。据其了解,也有的当事人在完成代还款操作后,出于保险起见,并没有马上将钱取出来。这时,对方则会巧妙地通过打电话等方法进行信用卡挂失,等到他们准备取出本钱时,银行已经将账户冻结。当然,业内最常用的伎俩正如本案一样,由同伙持附属卡在其他取款机上快速取现,准备收获手续费的那家黑中介,马上便会发现该卡已经再度透支,本钱自然取不出来了。

  一桩地下黑中介黑吃黑的闹剧,就这样上演了。更加离奇的是,本案中的李伟还一口咬定,信用卡并不是他的,而客户的信息他并不知道,因为“没有核实客户身份,也没有复印身份证。”自然,“客户”是不会前来索要这张已成谋利工具的信用卡了。他会向同行称自己毫不知情,“我也是被人家耍了。”

  所幸,由于被法院认定为转委托,这15000元钱,最后还得由李伟承担。至于顾客能不能联系上,那就另当别论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找人代还款属于违法,甚至法律也没有明确套现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正是因为这些业务处于灰色地带,才屡屡发生“黑吃黑”。究其根源,一方面是提供信用卡代为还款的个人贪图小利(获取手续费),给了骗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那些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的私人或企业的POS机,在客观上成了骗子的帮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不少法律界人士也呼吁,银行要加强发卡审核和把关,有效遏制套现及相关违法案件的发生。

来源:德州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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