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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险不是工伤保险的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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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3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介绍,删去该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不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其次,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职工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且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害事件一般都纷繁复杂、难以认定。(《深圳商报》7月27日)

  乍一看,既然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假如再被认定为工伤、获取工伤补偿,似乎有重复补偿嫌疑。从这个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拟删除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规定,似乎也不无道理。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工伤保险无论在设置初衷还是目的上,其实都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保险。就好比一个人既买了住院险又买了重疾险,真要患上重大疾病,两个险种其实都需要赔付患者的住院费。这时,假如一个险种因为另一险种已经赔付过,便不予理赔,岂不荒唐?类似的道理,机动车事故强制险与工伤保险完全是两码事,当然不能因为机动车事故险已经赔过了,便成为工伤保险对于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不管不问的理由。恰恰相反,工伤保险对于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涵盖,不仅是对于职工权利的保障,也完全应该是工伤保险的题中应有之义。

  至于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而认定起来纷繁复杂的理由,也同样不能成为工伤保险将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情形剔除在外的理由。首先,上下班途中的确不属于工作时间,更不在工作场所,但上下班与工作间的密切关系是毋庸置疑的。更何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上下班班车的现象十分普遍,当然不能只要求劳动者按时上班,却不为必要的交通安全提供保障和保险。

  至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的复杂性,或许是事实,但比这更复杂的险种多了去了,是否都应该取消呢?上下班毫无疑问是工作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工作不可或缺的前提,因此,工伤保险急于将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事故剔除在外,于情于理恐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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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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