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银行 >> 正文内容

网购身份证 4名“95后”骗领银行卡牟利

来源:现代快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为牟利,95后男子张伟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然后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现代快报了解到,日前,张伟等4人一审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4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4万元不等。
 
    去年10月12日起,张伟通过QQ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并组织梁某、杨某、“海冒几”、“伟伟”、“小马”、“西西”、“大宝”等人,从安徽马鞍山至江苏镇江、丹阳、扬中等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共计41张。随后,张伟以人民币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这些银行卡,再通过QQ将部分卡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去年10月21日,梁某持刘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某分理处骗领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刘某某的鼻子与办卡人不像,但办卡人却能顺利熟练地背诵身份证号码及背面信息。工作人员验证了身份证的真实性,同时也确信办卡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于是偷偷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将梁某等4人抓获归案。“海冒几”、“伟伟”、“小马”、“西西”、“大宝”等人身份不明,在逃。
 
    据张伟交代,他和梁某、杨某、王某均系湖南新化县人,他在网上联系卖家购买身份证,并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拿货。为了提高办卡的成功率,他在购买身份证之前,会与卖家联系让对方把身份证图片发过来,从中选取部分与办卡人员长相相似的身份证以达到顺利骗领银行卡的目的。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这4人均为95后男子,其中一人出生于1998年;在共同犯罪中,张伟、梁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张伟、梁某、杨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张伟、梁某、杨某、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文中被告均为化名、化姓)

分享:

来源:现代快报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