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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应有兼容顺风车的规则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作者:房清江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庭审期间,双方对于顺风车属于营运还是互助分享性质等问题发生分歧。(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保险赔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开顺风车遭遇事故,取决于保险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属于赔付的范围。而乘用车的保险分为家用和营运两类,用以区别使用的范围与频率,对应可能出事故风险的大小,应缴的保险费不同,营运的更高,相应理赔的范围也不同,投保为家庭用车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非家用性质,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在许多城市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并且明确鼓励这种合乘行为,因为顺风车有利于提高车辆利用率和城市交通效率。但顺风车本身存在收费,尽管政策规定只能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但营利还是互助的界线比较模糊。因此,是否属于营运存在不小的争议。同时,即便顺风车适当收费不属于营运,但能否属于家用状态,同样值得商榷,即便顺风车是按照车主出行的路线驾驶,如果长期顺带乘客,车辆危险程度较纯粹自用一定会有所增加,与合同约定的本义还是有所差别。显然,顺风车应当是车辆非家用和非营运的第三种状态。
 
  从保护顺风车的合理性出发,社会更期待保险公司能够对顺风车事故损失作出赔偿,毕竟顺风车购买了保险。但是,社会良善的愿望,无法代替规则的共识,即便是司法基于规则理解作出的裁决,有可能也只止于个案意义,因为契约本身可以能动调整,如,在新合同中将顺风车明确排除在家用车险赔偿范围内。
 
  所以,对顺风车更需要保险的行业共识,并在保险中形成兼容的设计。一方面,保险虽然是商业机构,但有理由为社会公益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另一方面,保险本身需要包容更多的风险因素,提供更多更精细的产品,对顺风车纳入保险的设计也是行业产品竞争的契机。例如,在家用车险的基础上,增加诸如顺风车的附加险,约定如果投保车辆从事非营利活动如顺风车发生事故,未购置附加险,只能按正常赔偿金额一定比例赔偿。如此,既给了顺风车以应有的避险空间,同时,也更好分摊了风险的责任,显得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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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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