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出事故 保险拒赔商业险败诉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司机驾驶未经年检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以小汽车未经年检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2016年8月16日,尹某驾驶小汽车与前方同车道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队认定,尹某驾驶小汽车注意力未集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至今。经鉴定,刘某一级伤残,为植物人状态。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小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而是在事故次日进行的年检,检验结果合格。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刘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某保险公司辩称,小汽车未经年检,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应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机动车年检不合格会增加保险风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但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并不代表车辆不合格,且该情形与事故的发生也无必然联系,因此,该条款应作限缩适用,即因车辆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才能免除保险责任。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年检,但交警部门认定尹某驾驶小汽车注意力未集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且事故次日车辆检验结果合格。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与肇事车辆未及时年检并无必然的联系,保险公司不能由此免除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