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11月16日下午,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千万元特大廉租房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收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发放受害人。
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曹某古、周某凤、罗某文等人经商议,假借办理廉租房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由曹某古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周某凤、罗某文等人对外宣传以骗取他人信任,周某凤具体操作“办理”一套廉租房收取3000元至15000元不等费用,并从中抽取部分好处费后将钱交给罗某文。罗某文登记好后转交给曹某。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周某凤陆续发展下线刘某敏、陈某平、王某华、刘某华等人为其拉客户“购房”,授意下线从“购房款”中抽取好处费后再将钱上交。
被告人刘某敏是周某凤的下线,其编造受政府或县委领导委托办理廉租房事务等各种谎言,对外收取一套房3000元至11000元不等费用,抽取大部分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周某凤。同时刘某敏也陆续发展下线兰某姣、陈某锋、赖某香、赖某阳等人为其拉客户“购房”,授意下线从“购房款”中抽取好处费后上交,刘某敏再以同前述方式转交给周某凤。经查,本案被诈骗被害人计1595人,涉案金额约1257万元,其中刘某敏诈骗金额约892万元。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凤、刘某敏、罗某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廉租房租赁的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邓书云 曹琪 杨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