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苏州大病保险制度发布 2018年1月起实施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发布。按照市政府昨天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实施普惠待遇。该《意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大病保险意见将原仅针对特困人员的自费费用保障扩展到了全体参保人员,并将保障的医疗类型从仅限住院扩展到了门诊住院合计,即全体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补偿。
 
   据介绍,2018年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这其中,个人需要负担20元,参保职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支付。具体到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30%-40%的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此外,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的要求,意见将《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的大病保险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也将相应调整,针对特困人员开展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含原自费救助)、专项救助等精准救助,救助资金主要由财政安排。 (刘晓平)

分享: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