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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财产保险发展方式之路径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转变发展方式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主旋律,也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迫切问题。

  在财产保险领域,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即“为什么”的问题已是老生常谈。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路径,即“怎么样”的问题,是我们关心、思考和探索的热点。作为长期在市场一线工作的我们,以来自基层的视角,对我国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之路径提出几点看法。

  尊重规律、找准定位,使适度竞争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法”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应当是、也自然是一个有着一定准入门槛、具有较高服务质量的行业。门槛的降低必然导致自身地位和形象的减损,物质条件和人才状况的难以改善,并最终导致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低下。转变财产保险发展方式,要求行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清晰定位行业自身与经济社会的共生关系,让财产保险逐步成为一种介于限制竞争与完全市场化之间的、具有一定稀缺性的经济社会资源,成为一个审慎经营和监管、适度竞争的行业,从而在根本上扭转行业地位不高、形象不佳、服务不善的不利趋势。

  完善制度、强化约束,使偿付能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总阀门”

  偿付能力是一种科学的、操作性比较强的监管发展指标,对于保证行业或者公司走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财产保险的“总阀门”。因此,监管部门或者市场主体都要科学对待“偿付能力”或者“承保能力”,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从行业或者公司两个层面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与承保能力相挂钩、承保能力与业务规模相挂钩、业务规模与业务结构和品质相挂钩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管或者经营监测指标体系,紧紧扭住保险经营的“牛鼻子”。

  当偿付能力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或者行业的刚性约束时,就如紧箍咒之于孙悟空,规模冲动将从根本上得以抑制,大至行业、小至基层机构甚至营销员个人,其动力和压力将来自于业务及其服务品质。

  丰富内涵、提高能力,使风险管理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指南针”

  随着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化,行业或者公司不再纠结于保险市场的盲目扩张,而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提高上来时,转变发展方式也就有了方向。也就是说,机构、人员、业务的简单扩张或者增长将成为历史,以保费论英雄的评价体系将受到改造,一种以风险咨询、风险管理直至风险补偿为核心内容的保险服务体系,以专业水准、业务品质直至服务成效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得以构建,保险业将进入以“服务水平”论英雄的时代。

  与此同时,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对保险业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或者行业应当认真吸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不断提高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应当把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为重点的监控系统,实时、动态地监测运行中的各种风险,建立起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健全治理、加强内控,使体制机制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动力”

  公司治理与内控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和执行力,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理念、政策、目标的落实。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保险公司治理与内控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治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治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财产保险公司要创新发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立发展规划、发展重点及发展目标,以创新促发展、以发展强服务;要改革经营管理取向,不断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强服务;要实施人才兴业战略,逐步建立一支适应科学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以人才促发展、以发展强服务。可以说,没有科学、坚强、高效的公司治理与内控作保证,最好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使保险监管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领路人”

  要实现公司及行业的转型升级,走上科学发展之路,单一或者若干家市场主体自身的努力显然不够,需要监管部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科学决策和强力推动。

  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保险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险与政府及社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等重大外部关系的研究,需要加强保险业发展远景目标、战略规划等行业基础性问题研究,需要加强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运行效率以及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等宏观问题的研究,并建立研究成果与规划决策及其效果的联动、传递及跟踪机制。要研究和预测一定历史条件下财产保险市场的总体容量,据此确定市场主体的数量及总体的承保能力,合理安排市场准入及市场结构,形成适度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要研究和分析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保险公司股东的所在行业等,据此确定股东的准入以及市场主体的准入,防止出现因股东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治理失灵、因公司治理失灵导致市场结构失灵、以及市场效率低下甚至其他衍生问题;要研究和建立保险公司的综合发展评价体系,据此在公司治理、机构发展以及业务规模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逐步实施分类监管,确保单个公司乃至行业的稳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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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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