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需要,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上述改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但就目前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单一、亟待丰富的现状而言,我们应该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推进保险市场朝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适度发展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式,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该种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大量存在且在各国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据统计,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合计约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5。
近些年,我国保险市场上也陆续出现了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新兴保险组织。2004年底,作为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试点,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鉴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状况不同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适度发展相互制保险企业是必要的且可行的。一方面,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其他形式保险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首先,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以保单持有人即所有人的需求为导向的优势,可以广泛地在一些政策性保险领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其次,相互制可以巧妙地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降低全体被保险人的参保成本,尤其对低收入群体的投保产生正面作用。最后,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自身擅长的经营领域进行特定险种、特定地区的经营、费率等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看,其合作性质较为符合我国的经济文化背景,具有很强的“公有”意味,更适合于公有制经济,再加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功经营积累下来的经验,为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奠定了基础。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原《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新《保险法》中被调整为“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原《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现为“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相互保险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是如果期待和鼓励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一保险组织形式在我国有进一步的发展,则有必要在法律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定位和规范。
鼓励设置专业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今,自保公司作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境内尚不存在自保公司。新《保险法》对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仍然采取谨慎的态度,因此自保公司还不是《保险法》所允许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之一。目前,我国部分企业采取风险基金形式规避自身风险,可以说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保性质。中国企业仅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
针对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情况和总体经济运行状况,放宽在我国境内设置专业自保公司的限制,并且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自保公司的好处是:
首先,可以促进原保险及再保险市场发展。自保公司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与其他保险企业形成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从而对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自保公司的设立在不影响市场总保费数额的前提下丰富了原保险市场的市场主体,为某些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无法投保的发生频率低但危害性大的风险进行风险融资,提高承保能力。另一方面,自保公司因其业务规模有限、承保的风险质量差、组织规模小等固有的弱点,必须依赖再保险市场,因而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产生促进作用。
其次,可以降低大型企业集团风险管理成本。一方面,由于不必支付佣金,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承保的成本;另一方面,自保公司在与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具有较强的谈判优势,可以就承保范围、费率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此外,自保公司还可以在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捐减免。
最后,可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作为一种改善大型企业商业风险状况的有利手段,专属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大型企业集团实力的标志之一。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跨国公司将日益增多,这就迫切要求专属保险公司成为多元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专业自保公司的设立已经不是单纯的风险管理和保险问题,而且是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宏观战略问题。
如今,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走上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事实证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范化、多元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应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允许设立自保公司、相互保险企业等保险组织,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组织机构体系,努力创造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繁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