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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再收准入红包 基金托管等四类业务审批取消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时隔仅15天,外资银行再收准入红包,基金托管等四类业务审批取消
图片来源:东方IC图片来源:东方IC
  在银监会“喊话”将从三大政策方向着手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外资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订细则终于出炉。
 
  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后续还有外资行监管政策陆续修订
 
  12月13日,银监会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此外,下一步,银监会还将从放宽外资行商存在形式、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优化监管规则三大政策方面将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决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前银监会公布的改革方向,本次《决定》只是改革的一部分,即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但实际上,对外资行相关的监管规定还有其他政策文件,如《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银监会方面也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完成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坚决维护金融稳定,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因此,预计后续还会有外资行其他的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落地。
 
  结合本次《决定》修订的内容和银监会公布的三大政策改革方向,未来预计还会有关于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
 
  外资行期待人民币业务放开口子
 
  本次《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银监会方面特别指出,《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上海一外资行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发布的改革、放宽外资行相关监管政策的速度比预想得快,可见监管部门对推进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决心。
 
  不过,上述外资行高管还表示,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最为期待的还是对人民币业务准入的放宽,希望《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放开一些口子。
 
  “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来说,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放贷成本也高,这会削弱外资行的竞争力。加之外资行本身资产负债表相对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间有限,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行在华占比逐渐降低的主要原因。”该高管称。
 
  数据显示,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总体较低,且近年来不升反降。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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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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