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9日消息,宁波保监局下发决定书,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因虚列会议费、餐饮费套取费用超1400万被罚。
文件显示,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6 年1 月-10 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饮费等1423.59 万元,套取资金用于退保给付补差及业务推动等。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中向监管部门报告了2016 年虚列费用金额929.33 万元。
宁波保监局给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45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 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5 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95 号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10 层
负责人:夏东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6 年1 月-10 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饮费等1423.59 万元,套取资金用于退保给付补差及业务推动等。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中向监管部门报告了2016 年虚列费用金额929.33 万元。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4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2 月25 日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6 号)
当事人:夏东升
身份证号码:34262219790617****
职务: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95 号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10 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6 年1 月-10 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饮费等1423.59 万元,套取资金用于退保给付补差及业务推动等。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中向监管部门报告了2016 年虚列费用金额929.33 万元。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夏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2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