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9日消息,吉林保监局下发决定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险延边中支)因存在会计凭证所列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违法行为被罚25万元。
文件显示,2017年7月至9月,太平洋财险延边中支存在会计凭证所列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宣传费89.4万元,商业车险手续费22.65万元,共计112.05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该公司所属汪清支公司交强险代理手续费。
吉林保监局对太平洋财险延边中支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太平洋财险延边中支总经理庆姬作出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太平洋财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支公司经理王甲君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7〕33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庆姬
经查,2017年7月至9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会计凭证所列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宣传费89.4万元,商业车险手续费22.65万元,共计112.05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该公司所属汪清支公司交强险代理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统计表、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7〕34号)
当事人:庆姬
身份证号:22240119660706XXXX
职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经查,2017年7月至9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会计凭证所列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宣传费89.4万元,商业车险手续费22.65万元,共计112.05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该公司所属汪清支公司交强险代理手续费。
庆姬作为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统计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任职文件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庆姬作出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7〕35号)
当事人:王甲君
身份证号:22240519700307XXXX
职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支公司经理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
经查,2017年7月至9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会计凭证所列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宣传费89.4万元,商业车险手续费22.65万元,共计112.05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该公司所属汪清支公司交强险代理手续费。
王甲君作为时任汪清支公司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统计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甲君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