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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票据案一审败诉 江阴银行称子公司正提起上诉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作者: 王俊仙
 
  12月30日,江阴银行公告称,其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宣汉村镇银行”)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七份《民事判决书》,原披露的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下称“恒丰嘉兴分行”)票据案有了新的进展。
 
  根据宣汉村镇银行收到的七份《民事判决书》,宣汉村镇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恒丰嘉兴分行垫付利息共计5045.94万元,违约金共计1813.2万元,合计为6859.14万元;并一直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1月2日,江阴银行内部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宣汉村镇银行认为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目前正在上诉,公安机关那边也在侦查过程中。
 
  资料显示,2016年4月11日,宣汉村镇银行收到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7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恒丰银行嘉兴分行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因未在票据回购到期日及时将票据回购,需赔偿其垫付利息损失5045.94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资金利息损失1.475亿元,合计1.98亿元。
 
  然而江阴银行方面表示,宣汉村镇银行与恒丰嘉兴分行未开展过票据回购业务,并发现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起诉资料中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存在伪造和私刻宣汉村镇银行印章的重大嫌疑。为此,宣汉村镇银行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办理中。
 
  在江阴银行“表态”后不久,恒丰银行也在官网发布一份声明称,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该行因为宣汉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2017年2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鉴于本案中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涉嫌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现尚未侦查终结,故本案不宜由法院继续立案审理,因此裁定驳回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的起诉;但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并提起上诉;2017 年 4 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 0402 民初1605 至16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而此次公告,则是上述审理的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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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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