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销售虚列费用为员工发放福利 被处罚金25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9日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 号)
当事人: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 号9 层9D04-9D12 室
负责人:张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经查,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6 年,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虚列业务招待费92.33 万元,实际用于向员工发放福利。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磊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
2016 年8 月,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址由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 号(5)幢二层5-27 室变更为鄞州区会展路128 号9层9D04-9D12 室。截至2017 年10 月24 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书面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磊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罚款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天安销售宁波分公司警告,处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