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四川分公司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被罚款30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摘要:1月10日,保监会公布四川保监局下发的川保监罚(2018)1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被保监局罚款30万元。时任利宝川分总经理王增杰、时任利宝川分销售管理部负责人丁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王增杰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丁毅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1-10 分享到: 【字体:大 中 小 】
当事人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川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5楼
主要负责人:王增杰
当事人二:王增杰
职务:时任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219600613****
住址:成都市锦江区天涯石南街
当事人三:丁毅
职务:时任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51130219791116****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川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宝川分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任利宝川分总经理王增杰、时任利宝川分销售管理部负责人丁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利宝川分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王增杰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三、对丁毅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