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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部分企业费率低达0.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3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拟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后部分行业的企业缴费率最低可达0.2%。意见反馈截止期为2月2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上述的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共分为八类,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首次费率浮动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去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今后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经过浮动,部分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最低可达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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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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