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重庆市公司人员任用超期 被罚2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摘要:2月27日,保监会公布渝保监罚〔2018〕7号,经查,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人员任用超期的行为,被重庆保监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相关责任人李辉华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9号1栋1单元6层2号
主要负责人:李辉华
当事人:李辉华
身份证号:51021119591108****
职务:时任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任命罗曦为和运驰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6年8月2日任命向远航为巫溪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6年8月2日任命王欣为建新东路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6年12月7日任命唐丹为渝南大道营业部临时负责人。罗曦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5日,向远航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王欣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唐丹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以上4人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均超过3个月。
时任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李辉华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我局决定对人保销售重庆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0000元,对李辉华警告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