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绍兴中支被罚 违规给予投保人两台iPhone7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新浪财经讯 2月28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对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2017年3月24日,沈某某参加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与某银行共同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并现场签单投保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年缴保费50万元,缴费年期5年,保单号2132XXXX。会后,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渠道客户经理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沈某某赠送其个人购买的iPhone7手机2台,价值10760元。事后,李某告知了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银保第一责任人)徐才皓上述情况。
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徐才皓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
住所: 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五楼504-505室
负责人:赵斌
当事人:徐才皓
身份证号:32048219820325XXX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及徐才皓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及徐才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4日,沈某某参加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与某银行共同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并现场签单投保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年缴保费50万元,缴费年期5年,保单号2132XXXX。会后,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渠道客户经理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沈某某赠送其个人购买的iPhone7手机2台,价值10760元。事后,李某告知了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银保第一责任人)徐才皓上述情况。
徐才皓,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负责银保业务,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沈某某电话录音、相关保险合同和投保资料、徐才皓等人的调查笔录和劳动合同、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徐才皓任第一责任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才皓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