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资本”时代:银行将开启多元资本补充模式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本报记者 赵萌
近日,央行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旨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予以规范。“央行此举有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以满足商业银行不断增加的资本补充需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近年来,银行业利差持续收窄,叠加金融去杠杆和资本监管强化等因素,银行面临较大的外部资本补充压力。多数受访专家认为,公告的发布恰逢其时,有助于系统性重要银行以及非系统性重要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达标资本充足率。
银行进入“拼资本”时代
根据银监会资本新规过渡期安排,到2018年年底,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5%、9.5%和11.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要分别达到7.5%、8.5%和10.5%。
实际上,2017年上市银行积极发行优先股、次级债,非上市银行扎堆排队IPO,银行业“补血”热潮已经开启。记者了解到,2017年三季度以来,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先后完成了总计约875亿元的优先股发行。
统计数据显示,银行主动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来“补血”的做法在2017年四季度呈现井喷式增长。去年11月份,二级资本债总计发行1148亿元,环比增长逾60%,创年内发行新高。
不过,有业内专家认为,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压力或在2018年进一步凸显。一是资本监管新规“大限将至”;二是在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下,银行表外业务表内化将成为趋势,表外业务按照表内标准计提风险资产,将要求银行补充资本金,资本约束压力进一步增强。
举例来说,目前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约为24万亿元,其中,非标资产约为5万亿元,债券资产约为12万亿元。若这部分非标资产和债券资产回到表内,银行资本将承压。
去年12月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2017)报告》显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持续承压,44.1%的银行家认为,当前资本充足率指标对经营存在较大压力,远高于银行业其他核心指标压力。
“所谓的‘轻资本’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中心主任曾刚表示,监管强化背景下,银行业合规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已经由“拼规模”转向“拼资本”,那些核心资本数量多、资本持续补充能力强以及具备多元化融资渠道的银行将迎来更好的发展。
探索多元品种资本补充债券
此次公告中,将“资本补充债券”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此外,引发业内普遍关注的是,公告明确“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主要包括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和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然而,我国市场上实际发行的以二级资本债为代表的资本补充债券,通常仅含有减记条款,尚未出现包含转股条款的品种。因此,兴业研究团队认为,此次央行公告发布之后,包含转股条款的二级资本债或将会很快面市。
值得一提的是,“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的较早者:监管当局认定若不减记银行将无法生存;或监管当局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银行将无法生存。
应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
二十国集团(G20)有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具体标准的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是本次央行公告的一大亮点。”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公告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的原因之一,正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
那么,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何种影响呢?多数业内专家认为,这种影响或将是正面激励与负面激励并存。一方面,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无疑将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成本,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大银行将在扩大经营规模、关联程度、跨国业务等方面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那些已经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很难在短期内离开名单,因此,监管要求的上升可能激励其为保持营业利润而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反而扩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