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客家围屋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为加强对客家围屋的保护,继承客家优秀历史文化遗产,2月26日,市法制办发布《赣州市客家围屋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县政府及部门、乡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客家围屋的保护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三个类别建立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第一类是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客家围屋;第二类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第三类是除第一类客家围屋和第二类客家围屋外,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客家围屋。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有保护价值的客家围屋,可以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保护意见,提供相关依据。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屋,需要调整分类的,应当按原程序申报、评估、批准、公布。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屋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擅自在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客家围屋的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客家围屋业余巡查保护队伍,客家围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落实安全、消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