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违规套取费用 被罚共35万元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7日
摘要:3月7日,保监会公布吉林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连收2张罚单。经查,该公司存在套取费用的违法问题,被罚款30万元。时任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尹强是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尹燕霜
经查,2017年10月至11月,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套取费用的违法问题,涉及金额1,496,107.07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系统查询结果、大众代理2017年10-11月记账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电话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尹强
身份证号:22010519850608XXXX
职务:时任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
经查,2017年10月至11月,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套取费用的违法问题,涉及金额1,496,107.07元。
尹强作为时任吉林省大众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系统查询结果、大众代理2017年10-11月记账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电话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尹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