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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吉林分公司吃13.3万罚单:虚列信息等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摘要:3月7日,保监会公布吉林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平安养老保险吉林分公司连收吉保监罚〔2018〕11号、12号两张罚单。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载投保人信息等保险业务事项、承保团体健康保险未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12万元。相关责任人为时任该公司保险业务部经理周铁军被警告并罚款一万三千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1号)
 
  当事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郭勇
 
  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记载投保人信息等保险业务事项。
 
  二、承保团体健康保险未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公司关于团体健康保险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的说明、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复印件、团体健康险承保清单等证据证明。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保团体健康保险未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2号)
 
  当事人:周铁军
 
  身份证号:22052319701004XXXX
 
  职务: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业务部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记载投保人信息等保险业务事项。
 
  二、承保团体健康保险未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周铁军作为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公司关于团体健康保险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的说明、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复印件、团体健康险承保清单等证据证明。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周铁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保团体健康保险未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周铁军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周铁军警告并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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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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