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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原董秘贪污千万判12年 用公款收藏29箱茅台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浙商银行原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张淑卿贪污罪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根据侦查显示,张淑卿利用职务之便,在代表浙商银行联系、办理存款业务和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过程中,以假借营销费用名义、利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务共计1479万余元,其中包括公款购买131瓶“小拉菲干红”以及29箱茅台酒。

  杭州分行违规操作 政策扶持金被领千万营销费

  张淑卿于2008年3月通过中共浙商银行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聘任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在经过浙商银行党委研究推荐、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聘任等程序后,于同年7月,正式被聘任为董秘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007年浙商银行向浙江省政府报告请求提供存款支持。2008年、201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在相关文件或专题会议上,明确指出支持包括浙商银行在内的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因此,浙江省财政厅分别于2008年7月、2010年10月存入浙江银行杭州分行2亿、8亿元资金;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初、2012年2月6日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15亿铁路建设资金、10亿海洋产业基金。

  上述存款大部分被认领在张淑卿专门设立的“杭州分行H888”公共账户内。同时,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同意张淑卿以营销费用的名义从上述账户中报销款项。但根据相关规定,政策性扶持资金不允许任何人领取营业费用。2008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张淑卿却以营销费用的名义,利用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非法占有1354.15万元。

  以董事会名义报销 非法侵占29箱茅台百瓶拉菲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张淑卿还利用代表浙商银行董事会采购的职务便利,以浙商银行的名义采购红酒,并虚开杭州雷迪森酒店的会务发票在浙商银行入账报销,所购部分红酒被张淑卿侵吞。经侦查机关查证,张淑卿共非法侵吞80瓶“小拉菲干红2006”和51瓶“小拉菲干红2007”,总价值50.36万元。

  张淑卿不光喜欢收藏拉菲,对茅台也同样喜爱。2009年至2013年9月,张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银行董事会向浙商糖酒集团采购茅台酒等酒品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价值62.46万元的29箱茅台酒,并指使司机送于指定地点藏匿。

  除此之外,张淑卿还将家人消费虚开发票通过浙商银行入账报销。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张淑琴以浙商银行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的浙江世贸君澜大酒店消费卡和价值10万元的杭州黄龙饭店消费卡,同样以虚开发票、以董事会会务费的名义在浙商银行入账报销。经查,上述消费卡被张淑卿及其家人占有、使用。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个人及子女名下房产被查封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其现金、消费卡、笔记本电脑、黄金首饰、手表、纪念币等财务,并查封张淑卿及其丈夫名下1套房产、其女儿名下1套房产及2套商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淑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公共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依照相关法律,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淑卿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扣押未随案移送赃物价值50.36万元的131瓶红酒和价值62.46万元的29箱茅台酒,予以追缴,发还浙商银行;责令张淑卿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367.15万元,发还浙商银行。

  一审后,张淑卿提起上述,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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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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