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联安保险经纪超期任用员工 被警告并罚款共2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摘要:3月12日,保监会公布渝保监罚〔2018〕8号,经查,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存在员工任职超期的行为,被保监局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相关责任人王辉令被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
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甲1号楼10层1001
主要负责人:方伟
当事人:王辉令
身份证号:37012219680809****
职务:时任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机构部总经理
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4日,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任命谢元超为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重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截至检查日(2017年8月21日),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重庆分公司由谢元超负责管理。谢元超任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重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
时任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机构部总经理王辉令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以及责任人的认定提出了异议,请求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本案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责任人认定准确,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第(八)项,我局决定对金联安保险经纪公司警告并罚款10000元,对王辉令警告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