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保险销售分公司套取资金被罚36万 申辩被驳回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摘要:3月22日,保监会公布浙保监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华凯保险销售浙江分公司违法套取资金,被罚款36万元。相关责任人方军、高林江分别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当事人方军、高林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保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
以下为处罚原文:
当事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菱山路388号501室
负责人:高林江
当事人:方军
身份证号:31011019680928XXXX
职务: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时任)
当事人:高林江
身份证号:33900519830206XXXX
职务: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及方军、高林江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方军、高林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及方军、高林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017年6月,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为向部分车商和担保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通过杭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诸暨市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共计3056458元。上述劳务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支付给了相关车商和担保公司。
方军,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任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方军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576160元。
高林江,自2017年1月17日至检查结束日任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高林江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480298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派遣合同、劳务费用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方军和高林江等人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华凯销售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6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方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高林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