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湖南吃19万罚单:涉嫌虚假宣传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新浪财经讯 3月22日消息,保监会今日公布湖南保监局对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的2张处罚决定书。经查,部分代理人、内勤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人虚假宣传,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被罚15万元,主要负责人警告并罚款4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原文: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1号)
受处罚机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住所: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金融广场5栋701号、801号
主要负责人: 康永新
经查,你公司部分代理人、内勤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人宣传《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至尊版)》将于2016年9月30日或10月10日停售。而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2017年3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华保产发[2017]318号)显示,该产品实际停售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代理人的调查笔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勤人员的调查笔录,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华保产发〔2017〕318号)复印件,对你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15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2号)
受处罚人:康永新
住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大塘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43252419670514****
经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部分代理人、内勤人员以及你宣传该公司《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至尊版)》将于2016年9月30日或10月10日停售。而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2017年3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华保产发〔2017〕318号)显示,该产品实际停售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的调查笔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勤人员的调查笔录,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的《关于停售“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等六十款产品的通知》(华保产发〔2017〕318号)复印件,对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我局认为,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你作为华夏人寿娄底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