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因农村家庭险违规被罚36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9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三隆新天地小区A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学
经查,2017年1月至4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办理松原地区大地农村家庭综合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账簿未能如实记载该业务保费收取真实状况。
二、以业务人员欠交保费为由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费给付明细表、微信收款界面截图、相关人员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大地四平中支收取保费的财务处理资料及承保业务明细、2017年大地财险四平中支承保的农村家财险业务理赔情况统计表、相关赔案资料的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拒不依法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20号)
当事人:张红学
身份证号:22030219681210XXXX
职务: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经查,2017年1月至4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办理松原地区大地农村家庭综合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账簿未能如实记载该业务保费收取真实状况。
二、以业务人员欠交保费为由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张红学作为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费给付明细表、微信收款界面截图、相关人员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大地四平中支收取保费的财务处理资料及承保业务明细、2017年大地财险四平中支承保的农村家财险业务理赔情况统计表、相关赔案资料的系统截屏、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拒不依法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红学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