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公诉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强行分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
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公诉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100亿元先后划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产业公司,后将绝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或者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欠款、利息等。据此,检察机关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明吴小晖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吴小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上海市人大代表、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的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问: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
答: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过“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问:如何认定其犯罪目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虚构股权投资、虚假股东分红等手段,将其利用安邦财险超规模募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有、使用,并且已经造成六百五十余亿元保费资金无法归还。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问: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个人犯罪?
答:本案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等个人犯罪。一是单位犯罪应当体现单位意志,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等安邦系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体现吴小晖的个人意志,不符合公司的运行规则,不能使吴小晖的个人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本案中大量事实表明吴小晖是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本案中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因为吴小晖等人的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保费资金的行为,不得不承担吴小晖等人非法超募的七千二百余亿元理财产品的兑付责任。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其本身也是受害人。
问:您认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被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
答:被告人吴小晖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非法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金额达到七千二百余亿元,具有非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在社会上公开宣传,(3)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其超募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增资,而吴小晖暗中将超募的保费资金转为股东资金作为对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增资,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同时吴小晖操纵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修改利润、调整数据,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安邦财险对外以自身名义销售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保险后,根据吴小晖的要求将超募保费部分隐匿至安邦集团或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脱离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实现了吴小晖个人或通过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有巨额保费资金的目的,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小晖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其中部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问: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情况,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答: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通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据新华社
■解读
合法金融机构诈骗更具社会危害性
针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邦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作了要点摘录播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