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诚保险未按规定任命部门临时负责人 被罚一万六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新浪财经讯 3月26日消息,重庆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保险代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2015年12月25日,鹏诚保险代理公司任命冯顺为鹏诚保险代理公司铜梁第二经营部(以下简称“铜梁第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6年4月13日正式与冯顺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3月28日,鹏诚保险代理公司任命胡忠贤为鹏诚保险代理公司茶园营业部(以下简称:“茶园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与胡忠贤解除劳动合同。冯顺任铜梁第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胡忠贤任茶园营业部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均超过3个月。
重庆保监局决定对鹏诚保险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8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汪龙燕警告并罚款8000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保险代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26层
主要负责人:龙鹏
当事人:汪龙燕
身份证号:51021519791215****
职务:时任鹏诚保险代理公司机构部主管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兴隆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鹏诚保险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鹏诚保险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25日,鹏诚保险代理公司任命冯顺为鹏诚保险代理公司铜梁第二经营部(以下简称“铜梁第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6年4月13日正式与冯顺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3月28日,鹏诚保险代理公司任命胡忠贤为鹏诚保险代理公司茶园营业部(以下简称:“茶园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与胡忠贤解除劳动合同。冯顺任铜梁第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胡忠贤任茶园营业部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均超过3个月。
时任鹏诚保险代理公司机构部主管汪龙燕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我局决定对鹏诚保险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8000元,对汪龙燕警告并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