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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湖南再吃32.5万罚单 今年累计被罚超510万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新浪财经讯 3月30日消息,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布湖南保监局对平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2份行政处罚书。经查,平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14笔保单存在未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未按核定载人数承保等问题,并存在虚列费用104140元,公司被罚29.5万元,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3万元。
 
  新浪财经统计发现,2018年以来平安财险已累计被罚510.3万元。其中,来自保监会3张罚单,罚金共计270万;来自浙江、河南、黑龙江、宁夏和湖南等5地保监局8张罚单,罚金共计240.3万。
 
  值得注意的是,平安财险被罚原因集中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虚列营业费用等2大问题。
 
  附: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4号)
 
  受处罚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33号龙泉名都19、20、21号门面及二楼A07、B07户室
 
  主要负责人: 罗鹏
 
  一、经查,你公司承保8台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共计14笔保单,存在未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未按核定载人数承保等问题。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承保问题情况的说明》,保单号为12011793900219742318等14笔保单承保、核保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及承保资料复印件,邓某等7人出具的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
 
  二、经查,你公司2017年2月B0015019606614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8540元;2017年5月B0015020712642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0000元;2017年5月B0015020791961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6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52165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40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79980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40000元。上述5笔费用共计104140元,实际并未用于宣传,而是用于车险业务的发展支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费用问题情况的说明》,雷某等5人出具的情况说明,B0015020979980等5笔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3.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3.5万元。
 
  以上共计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9.5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2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3号)
 
  受处罚人:雷嫘
 
  住址: 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东方明珠(16.360, 0.10, 0.62%)三期
 
  身份证号码:42060619880719****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2017年2月B0015019606614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8540元;2017年5月B0015020712642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0000元;2017年5月B0015020791961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6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52165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40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79980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40000元。上述5笔费用共计104140元,实际并未用于宣传,而是用于车险业务的发展支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费用问题情况的说明》,你及其他5人出具的情况说明,B0015020979980等5笔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2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5号)
 
  受处罚人:杨云峰
 
  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群星村
 
  身份证号码:43072319920830****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2017年2月B0015019606614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8540元;2017年5月B0015020712642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0000元;2017年5月B0015020791961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6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52165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4000元;2017年6月B0015020979980号会计凭证列支“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40000元。上述5笔费用共计104140元,实际并未用于宣传,而是用于车险业务的发展支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费用问题情况的说明》,雷某及其他5人出具的情况说明,B0015020979980等5笔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时任直通业务部负责人,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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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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