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湖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书。2017年6月、7月,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分两次共预支费用3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分别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湖南保监局对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罚款7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刘文若、温艳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截止到4月2日,人保财险今年已收到31张来自监管层的罚单,罚金高达893.5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6号)
受处罚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住所:岳阳市云溪区岳化一工区
主要负责人:刘文若
经查:2017年6月、7月,你公司分两次共预支费用3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分别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2017年6月200003621号、7月200004465号、200004823号、8月200005578号凭证,车险VIP油卡发放登记明细,你公司车险部购买油卡申请报告,你公司车险VIP客户活动方案,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刘某某等10人的个人情况说明,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费用报销系统流程各节点审核人职责的情况说明、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系统审批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7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7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7日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7号)
受处罚人:刘文若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南大道
身份证号码:43060219771116****
经查: 2017年6月、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分两次共预支费用3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分别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2017年6月200003621号、7月200004465号、200004823号、8月200005578号凭证,车险VIP油卡发放登记明细,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部购买油卡申请报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VIP客户活动方案,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情况说明,刘某某等10人的个人情况说明,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费用报销系统流程各节点审核人职责的情况说明、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系统审批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7日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8号)
受处罚人:温艳红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上街
身份证号码:43061119840606****
经查:2017年6月、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分两次共预支费用3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分别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2017年6月200003621号、7月200004465号、200004823号、8月200005578号凭证,车险VIP油卡发放登记明细,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部购买油卡申请报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VIP客户活动方案,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情况说明,刘某某等10人的个人情况说明,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费用报销系统流程各节点审核人职责的情况说明、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系统审批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副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7日
中国保监会宁夏保监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施俊新,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郭晓平,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助理李新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施俊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郭晓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助理李新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