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6万:虚列费用81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

    新浪财经讯 4月19日消息,重庆保监局近日下发行政处罚书。文件显示,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通过“营业费用-咨询费”科目虚假列支技术服务费18笔共计811436.48元,时任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商营业部经理曾德林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2万元,对曾德林警告并罚款4万元。
 
  渝保监罚〔2018〕15号(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曾德林)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30楼C1#、C2#、C3#、D1#、D2#、D3#、E1#、E2#、E3#、F#
 
  主要负责人:梁新华
 
  当事人:曾德林
 
  身份证号:51022519640307****
 
  职务:时任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商营业部经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路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至9月,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通过“营业费用-咨询费”科目虚假列支技术服务费18笔共计811436.48元,上述记录的经济事项没有真实发生。
 
  时任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商营业部经理曾德林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华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曾德林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分享:

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