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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监局挑出爆款网红百万医疗险的刺 为什么?

来源:深爱保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3日

    天津保监局挑出爆款网红“百万医疗”险的刺,为什么?如何看?怎么办?
 
  作者:聂方义
 
  在互联网保险科技的推动下,“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从2016年开始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最普遍、接受程度最高、转化率最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然而,这款产品从上市以来,就存在专业上的瑕疵,在某种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严重问题。
 
  即便我认可此款产品对提升国民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普及保险知识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为开发这款产品的精算和保险同行点赞。
 
  但是,我仍然持续地认为,这款产品在“保证续保”条款上的严重问题事关“最高诚信”保险基本原则,有可能给保险行业、给社会、给广大信任互联网保险的客户带来严重隐患。
 
  我认为:不恪守“最高诚信”的保险交易,都涉嫌骗人,因为“最高诚信”是保险的基石。
 
  因此,当我看到2018年4月18日,天津保监局加大对“百万医疗”类短期医疗险监管力度的监管动态新闻时,我为天津保监局大声叫好:干得漂亮,天津保监局!就此,我谈三个观点
 

  资料来源:http://tianjin.circ.gov.cn/web/site35/tab2036/info4104823.htm

  观点一
 
  为什么“百万医疗”一年期医疗费用保险的“保证续保”条款如此重要,惹得我和天津保监局这么关注它呢?天津保监局的监管动态稿简短而有力,以下是全文引述
 
  ▼
 
  全文引述
 
  天津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销售“百万医疗”类短期医疗险提出监管要求。
 
  一是在销售环节,阐明产品属性。必须向投保人明示产品本质是短期医疗险,保险期间为1年,厘清“连续投保”和“保证续保”的区别,提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必须明示产品存在停售或升级换代等“类停售”风险,可能导致全部或发生过赔付的投保人不能连续投保。
 
  二是在核赔环节,明确核赔细则。通过内涵描述及外延列举等方式,对理赔依据的“近因原则”给予全面具体界定,增加制式规则,减少人工核议,最大限度减少理赔灰色地带。
 
  三是在理赔环节,提高专业能力。做好落地服务,配足专业人员,提高查勘全面性和精准度,做到应调尽调、应赔尽赔、杜绝滥赔,既要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利,又要避免骗保骗赔
 
  以上第一点是问题的核心,根本意思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客户同样具有“最高诚信”“如实告知”的义务,到底是不是“保证续保”,保险公司做精算和保险产品开发的同事全都明白,销售推动人员不可以为了好卖而故意含糊其词,因为这样做不仅仅是不专业,而且涉嫌违反“最高诚信”的保险基本原则,涉嫌“挂羊头卖狗肉”,涉嫌“骗人”。
 
  其实,我早在2016年09月19日的财新专栏文章《什么样的保险才是不骗人的》中就已经指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客户具有如实告知、最高诚信的义务。而售卖“百万医疗”产品的绝大多数险企,大概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玩起了文字小游戏。
 
  以下这几段写于2016年的文字至今有意义,可以看成是天津保监局的监管动态稿的从专业角度的一个呼应。
 
  ▼
 
  往期文章
 
  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和没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其风险特征、风险定价完全不一样,是貌似接近、实质却相差极大的两款保险产品。因此,是否“可续保”、是否“保证续保”、续保条件、续保时保费是否保证不变,等等,所有这些续保相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如实、详尽地披露,否则,就有违背“最高诚信”的潜在空间和可能性。
 
  这个话题让我想起近期在微信朋友圈中爆热的一款由一家新兴财产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通过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强力推广销售的医疗保险产品。在我的精算师微信群中,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这款医疗保险的“续保”问题,有不少精算同仁还就此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
 
  这款终将载入中国保险业史册的“爆款”医疗保险产品,以及围绕此产品展开的诸多自媒体讨论文章,一起为广大的老百姓和普通保险消费者普及教育了“可续保”、“保证续保”、“续保条件”这一投保短期保险时必须详尽披露的“重要事实”。
 
  从精算定价的角度看,一款保障期为一年期的短期保险产品,其是否“可续保”、是否有“保证续保”(guaranteed renewable)条款、续保时是否有“保费保证”(premium guarantee)条款,差别巨大。因为,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任何“保证”(guarantee),其实都对应于一种风险,都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简单而言,让我们假定:
 
    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保险产品=A
 
    保证续保条款=B
 
    保费保证条款=C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A的风险远远小于A+B,而A+B的风险又远远小于A+B+C,故而A的价格要小于A+B,A+B的价格远小于A+B+C。换言之,A、A+B和A+B+C是看上去接近、实际上却相差甚远的三款保险产品。
 
  问题的关键在于,普通保险消费者一般而言是搞不清什么“保证续保”条款及其隐含的意义的,就像有人当我问起他购买的保单是否保证续保时,他说根本就没听说过这个词、当然也就完全不了解其中的厉害所在。
 
  因此,在续保这一重要事实上,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恪守“最高诚信”原则,清楚明白地向投保人告知他买的到底是A,还是A+B,或是A+B+C。在这一点上,如果保险公司卖的是A,却在销售时暗示其为A+B,那么就有销售误导的可能性。如果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披露到底可否续保,那么几乎就可断定违反了最高诚信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在卖一年期保险的时候,无论是医疗险还是农业险,无论投保人是否问及,都必须向投保人披露所有相关的关键资料和重要事实,其中就包括非常关键的“续保”条款。
 
  以上这几段写于2016年的文字让我感慨:天津保监局,你怎么不早点加大对“百万医疗”类短期医疗险监管力度?即便如此,我还是要为你叫好。
 
  观点二
 
  天津保监局对“百万医疗”的监管要点三——“做好落地服务,配足专业人员,提高查勘全面性和精准度”直指问题核心,非常到位,非常专业,非常利民。
 
  其实,早在2017年5月26日,我和我的朋友精算师牟剑群先生就在财新专栏文章《警惕互联网巨头 “收割”保险》中,用各自亲身的非常不愉快的“百万医疗”理赔相关经历,指出了部分保险公司重销售、轻服务、弱理赔的严重问题。
 
  目前看来,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上升和“百万医疗”产品相关的理赔问题也非常相关,而天津保监局的监管要求非常准确地把握了问题的核心,提出了具体有效的监管要求。
 
  希望此善政能尽早传递到保险公司的具体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流程中去,尽早控制住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百万医疗”客户投诉、理赔纠纷的高峰。
 
  观点三
 
  如何更好地发挥各全国各地保监局的作用?天津保监局的监管要求给了我一个启示。如果是银保监会下发这一监管要求,加大对“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可能影响面非常大,涉及的利益面非常广,监管决策流程非常长。
 
  而由天津保监局下发此监管要求,给保险行业做出警示,未免不是一个考虑得非常周全的监管措施,既明确地保护了保险客户的利益,又给保险业提了个醒,给各相关保险公司留出了“鼓励创新”的空间,留出了解决“百万医疗”产品上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的时间。所以,我忍不住要再次为天津保监局“点赞”。
 
  希望我的保险同事们能体会到保险监管的良苦用心,听天津保监局的劝,尽早在“百万医疗”“保证续保”条款上充分、完整、通俗、最高诚信地“如实告知”,自建充足的、高素质的理赔队伍,真切地服务好那些信任互联网保险的千百万保险客户,共同维护好保险、尤其是互联网保险的政治正确。因为,如果失去了或者辜负了客户的信任,即便赚了钱,也没意思、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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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爱保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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