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指标趋严 集中度管理正式落地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本报记者 张末冬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为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今年1月,《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4日正式发布。
这一做法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接轨。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事实上,从国内情况看,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也对单一客户贷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提出了监管要求。2014年4月,“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第14条指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但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此前并没有。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业务均需被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这包括: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等。
按照此次颁布的《办法》,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3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可以看出,这些指标较此前的一些规定都更为严格。
总体来看,《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根据兴业研究团队测算,同业客户授信集中度要求对于大中型银行而言达标难度不大。截至2017年9月末,五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和“(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一级资本”两个指标的范围在14%至700%之间,考虑到上述银行的同业交易对手数量,同时,其应收款项类投资还有部分底层风险暴露为非同业(例如信贷类非标),粗略估计上述银行整体而言达标难度不大。
但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一些业务的操作空间将收窄。此外,银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授信管理、建立全口径大额风险监测台账、制定风险压降和整改规划,并按时报送风险监测报告等要求。这是将《办法》的监管要求落实到农村中小银行,全面落地对大额风险的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