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厦门分公司屡次虚列费用 被罚31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新浪财经讯 5月7日消息,厦门保监局公布对太平洋寿险厦门分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太平洋寿险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渠道业务部多名员工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发票,虚构,在业务招待费项下进行报销,报销获取的资金用于市场推动,涉及193笔,金额46.41万元。二是莲前支公司、集美支公司、滨北支公司和杏林支公司通过虚构活动分别报销业务招待费2.90万元、1.90万元、1.03万元和1.20万元。
厦门保监局决定对太平洋寿险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两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总计6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 所: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1、23、24层
当事人:叶青霞
身份证号码:3502004198109126524
职 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渠道业务部负责人
住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24楼
当事人:李菁
身份证号码:350203198109253025
职 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个人业务企划部负责人
住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24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渠道业务部多名员工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发票,虚构
事项在业务招待费项下进行报销,报销获取的资金用于市场推动,涉及193笔,金额46.41万元。叶青霞作为渠道业务部负责人,对虚构事项报销费用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莲前支公司、集美支公司、滨北支公司和杏林支公司通过虚构活动分别报销业务招待费2.90万元、1.90万元、1.03万元和1.20万元。李菁作为个人业务企划部负责人,对支公司虚构事项报销费用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责任确认书、询问笔录、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公司自查情况汇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叶青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李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