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10日消息,福建保监局公布闽保监罚〔2018〕14号、15号和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款24万元;2位相关责任人被罚12万元。
经查,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11月13日和12月3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向客户展示并介绍“添福一生终身寿险”可实现“终身收益3.4%复利确定”,但实际上该产品仅能保证在某些保单年度实现现金价值3.4%的增长,并非终身。累计签单2件,涉及保费6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和2017年5月27日、6月18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5033.36元。
附: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4号)
闽保监罚〔2018〕14号
当 事 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
主要负责人:蔡绪正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11月13日和12月3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向客户展示并介绍“添福一生终身寿险”可实现“终身收益3.4%复利确定”,但实际上该产品仅能保证在某些保单年度实现现金价值3.4%的增长,并非终身。累计签单2件,涉及保费6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和2017年5月27日、6月18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5033.3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予以警告,处以24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附: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5号)
闽保监罚〔2018〕15号
当 事 人:郑文兵
身份证号:3501021970031xxxxx
地 址: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郑文兵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郑文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11月13日和12月3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向客户展示并介绍“添福一生终身寿险”可实现“终身收益3.4%复利确定”,但实际上该产品仅能保证在某些保单年度实现现金价值3.4%的增长,并非终身。累计签单2件,涉及保费6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和2017年5月27日、6月18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5033.36元。
郑文兵作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鼓楼营业区区经理,是第一项违法行为中违规课件的制作人和主讲人,是第二项违法行为中产说会的组织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文兵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文兵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郑文兵予以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附: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6号)
闽保监罚〔2018〕16号
当 事 人:张文华
身份证件号:049xxxxx
地 址: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张文华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文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在2016年10月7日、10月22日和2017年5月27日、6月18日举办的4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5033.36元。
张文华作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台江营业区区经理,是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陆家嘴国泰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文华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